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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稅該由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擔?


陳OO 發問於 2007-01-19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開餐廳的
三個月前收到國稅局的罰款,內容是租賃稅要繳
但我去國稅局問小姐告訴我說
這條是要由房租扣10%起來繳的
因為我們之前不曉的有這條稅
所以就沒扣10%的房租起來
但房東堅持要我們繳,我們就把一個月租金扣下來繳這筆租賃稅
房東就要告我們,請問如果真的上法院的話我們會受罰嗎?
ps:契約書上只有寫明房屋稅歸房東營業稅歸我們,還有就是契約是我爸跟房東打的,但他人己經失踨很久了,到時打官是我們要付責任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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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第8條第5款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略)…。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第 14 條「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第 88 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第 89 條「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因此您就房屋租賃物是做餐廳使用,您依法應扣繳,故您房東之主張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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