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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契約需退訂,交易糾紛


羅OO 發問於 2022-12-23 | 臺北 | 其他

Q: 於11/13簽訂購車契約,但因家中因素需取消訂單,車商表示需賠償訂單總額的10% (20萬),說是契約內容有寫到不履行契約的賠償金,但就契約看來是寫有約定交車日後無法履行合約才需賠償10% ,自簽訂契約至今皆未有約定交車日,僅有通知車到港,契約上的交車日寫著「待車到港後,另行約定交車日」,車子也尚未領牌。目前已有車款在車商戶頭,車貸也已辦妥,現在雙方沒有共識,想請問這部分是哪一方較有利,謝謝!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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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訂立汽車買賣契約,如係以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作為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即屬定型化契約。參考經濟部110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定型化汽車買賣契約範本」第2條關於定金之約定:「(一)定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百分 之十。」及經濟部公布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七、不得記載業者得沒收消費者已付價金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

二、如本題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訂立汽車買賣契約,並有約定以買賣價金總額百分之十作為定金,消費者並已給付「定金」予企業經營者,此尚未違反上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則關於定金之處理應依民法第249條規定為之。按,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本題消費者因家中因素欲解除汽車買賣契約,此種情況屬「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則消費者(買方)已支付之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如果個案當中,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訂立汽車買賣契約並非「定金」之約定,而係對於因當事人之一方因解除或終止契約應支付「違約金」之約款,則應視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實際條款內容,判斷消費者應否支付企業經營者關於價金10%作為違約金。而關於應否支付違約金之條件,究應以「交車日後無法履行」或「締約後無法履行」,如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之定型化約款明確且無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或誠信原則,則依契約之約定;假設定型化約款因不明確而有疑義,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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