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面交近一年後,客人反映沒有收到

面交近一年後,客人反映沒有收到


賴OO 發問於 2022-12-12 | 新竹 | 其他

Q: 大約2021/12,幫認識的人代購一箱日本衣服(對方已先支付款項)
到貨後由於太大無法寄送,剛好客人又當時住同縣市,就直接開車載過去給對方
面交後半年大約2022/04,客人詢問過一次有沒有出貨給他
當時我方告知先前有直接面交給他了,後續客人說會再找看看
後續也沒再提到此代購商品的事

然後2022/11,客人堅稱他沒有收到貨,要求我方退款給他
由於時間過久,行車紀錄器或攝影機都無紀錄
我方並非職業代購,所以也沒有留存出貨證明
且我方因為手機損毀,聊天紀錄僅有2022/04以後的對話
對方聊天紀錄也因為誤刪,因此完全沒有保留

想請問
1. 代購、面交的狀況,雙方都沒有留存任何對話紀錄有關代購,
現在對方在一年後才主張沒收到貨,請問我方有責任要退款給對方嗎?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瀏覽人數:363

A:  賴先生 您好
一、關於您所詢問,交易相對人於面交後1年始主張未收到貨物,是否有退款責任,此部分重點在於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二、又,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20號裁判: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債權人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惟若債務人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債務人負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
三、依據您所述,您既已於1年前交付代購之產品,則日後設若進入法院程序,依據前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仍須由您先舉證證明已經交付貨物之事實,設若無法提出證據(包含人證或物證),則法官恐為不利之認定。準此,本件設若進入訴訟程序,您若無法舉證證明以交貨之事實,日後判決結果恐不利於您;是以,建議您能與對方協商或以調解方式解決上開爭議。
謹向您說明如上,供您參考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