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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肖像權


陳OO 發問於 2022-12-02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女兒5歲,幼兒園想請女兒協助拍攝校方宣傳影片,請問肖像權同意書是否需父母雙方均同意才可執行?
因太太在該幼兒園服務,校方只詢問太太單方面,但太太擔心如果不同意肖像權使用,可能會影響到工作,故直接答應
以上發問,謝謝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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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086條第1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另「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是所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像權在內。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行為,本部98年10月15日法律決字第0980041406號函請參照
因此,父母如果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肖像權使用,原則上應由父母雙方均同意。如肖像的使用未同意同意,恐有侵權行為相關責任。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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