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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弟弟子女的監護權?


劉OO 發問於 2007-01-17 | | 媒體文教業

Q: 大律師您好:


大弟於今年八月下旬因遭詐騙集團詐騙想不開而燒炭自殺身亡
留下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的越籍太太
以及一對尚讀小一及小二的稚兒
幸逢善心團體幫忙,從10月起姪兒們取得低收入戶資格
每月各$1800的資助
以及另一慈善單位每月撥助善款5000
越籍的弟媳也到工廠工作.悲苦的一家人終於有路可走
而這些善款也都交給越籍的弟媳
希望她可以感受到我們家人對她的好


但二個月後,弟媳在工廠認識一些同鄉
從此夜夜笙歌、濃粧豔抹、奇裝異服
常常凌晨2.3點才回家,每月取得的錢均花光
這幾天還吵著要我們必須給她30萬
<理由是:弟弟往生後我與家姐只要經濟許可就會拿錢幫忙他們繳一些水電瓦斯費,所以她也要拿錢寄回越南>
此時我們僅想好好教育那兩個可憐的孩子
請問,若我小弟想取得那兩個小孩的監護權
須如何做?要辦理認養手續嗎?
希望您能幫忙回答問題! 真的感恩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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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二種方式:
1、辦理收養,由你們其中一人來收養,當然這需要母親的同意,並經法院的認可。
2、提出母親不適任的證據,請求法院宣告停止母親的親權。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8 條第 1項: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 30 條、第 36 條第 1 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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