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按,經濟部101年12月25日經商字第10102308870號函:「按商品標示法(以下稱本法)第4條第1款規定,商品標示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第2款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生產、製造、進口或販賣商品為營業者。同法第9條第2款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是以,本法所規範之商品,係以該商品有流通進入市場販售,如本案來文說明所述無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自然人所生產、製造或進口(如個人製作之手工藝品、自國外跑單幫攜回之商品)並為經常性、固定性的自行或提供販售商陳列販售之商品經營方式,亦為企業經營者,自應依本法標示其姓名、電話、地址等資訊,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
二、本題買布料請人製成商品,為一般商品,委製商應依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項規定商品名稱、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等。此係為保障消費者知悉商品完整、充分且正確之資訊。
三、本題雖為自然人,且無公司或商業登記,惟無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自然人所生產、製造或進口有為經常性、固定性的自行或提供販售商陳列販售之商品經營方式,亦為企業經營者,參照上開經濟部解釋函令,自應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自然人之姓名、電話、地址等資訊,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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