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詢問一下 原本有間公司確定錄取 但礙於自己身體狀況不佳又延後上班了幾次的時間
最後貴公司說:
如果妳沒有辦法如期上班 那公司沒辦法這樣等妳,10月中妳來面試,履歷上寫隨時可以上班,後來妳說11月才能,接著一延再延,我不知道問題出在哪 如果妳沒有意願可以直接明講
後來我又告知貴公司因為目前身體狀況真的很差 想再休息一陣子
貴公司主管說:如果我沒辦法報到就當作沒緣分 我如果真的沒辦法就算了
事後我也表示深感抱歉 也說身體狀況真的不太好
但貴公司主管卻說:我的行為讓人不悅那麼在這裡要先跟妳說一下,我們會考慮在相關社團分享這次應徵的經驗,我們不希望之後有店家遇到像妳這樣的情況
想請問貴公司是可以這樣做的嗎?謝謝
A:
您好:
請您先行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規定。
關於您的問題,應該視公司於社團內分享的內容為何判斷,如果該公司於社團分享之內容,有涉及能辨識為您身分相關個資,此部分即有違反個資法使用的相關規定;如果該所分享的內容,另有妨害您的名譽,您可委由律師協助對公司為誹謗罪的告訴。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