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民法450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二、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十三、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出租人□得□不得;承租人□得□不得 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個月前 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 個 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點之押金中扣抵。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 還予承租人。
十七、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 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依第八點 第二項規定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 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 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 使用。 承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 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適 用前項規定。
三、依上開規定,承租人除有特別約定可以提前終止租約,或符合第原則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十七點之規定,是不能提前終止租約。倘有約定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亦必須於一個月前通知,否則須支付一個月租金之賠償金。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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