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住的是獨棟別墅社區,左手邊鄰居,房屋座向剛好是同我屋90度座向,也就是他的房屋後院剛好銜接我家左邊建屋牆壁,原是花園空間,鄰居外推加蓋涼亭,且四周用木板圍起,但卻為了支撐,將木板釘在我家外牆,造成我牆內部產生璧癌,請鄰居將釘在我家外牆木板取下,並修復外觀破損,鄰居完全不理睬,透過管委會,還是不理睬. 我可以使用哪條法律告他?需提出何種書面證明文件? 多少時間,精神損失費用可合理要求?
謝謝
解雅淳
A:
【回覆】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惟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鄰居外推加蓋涼亭,且四周用木板圍起,但卻為了支撐,將木板釘在解小姐家外牆,造成牆內部產生璧癌,如可認定損害原因確係屬實,依前揭條文規定,關於壁癌之處理工程費用、油漆粉刷的費用…等,應可主張之。至於,所主張之精神上損害賠償,應由當事人舉證,再由法院認定之。解小姐目前可做蒐證工作,例如:拍照存證(相片上顯示有日期為佳)、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改善、委請防水工程公司估價,作為將來請求賠償之參考依據。法院就損害賠償之判斷,通常亦會請專業機構鑑定,以資判斷。
回覆人:明曜法律事務所-李明洲律師95.01.17
A:
拆除的請求權基礎:
不論是房屋的牆面或其他結構…等,都屬於您所有權的範圍。依據民法第七六七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所以,釘於你家外牆木板,您可依此條請求鄰居拆除。
賠償金的請求權基礎:
至於,牆面的毀損,可依民法第一八四條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賠償的金錢額以回復原狀為主要的標準。
書面證明:
建議您先拍照存證,使損害的情形有明顯的證據,此外,對於修理的單據需一一保存,以便證明你詳細的回復原狀金額。
精神上之損賠:
依據民法第一九五條規定需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及其他人格法益受到侵害而情節重大者,才有精神上損害賠償的問題,純粹的物損不會有精神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所以,本案應無法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Ps:如果鄰居的增建為「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您尚可向直轄市、縣(市)的主管建築機關檢舉,請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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