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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附漏水瑕疵擔保


張OO 發問於 2022-09-07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我有一棟28年屋齡的滲水房屋已經出售,當初因為不想再花錢整修,只好低價出售,在簽約時也有跟買方說因為屋齡舊了,現在滲漏水的未來有可能會更嚴重,加上我們住在外縣市。所以我們不想再費心處理了!也有在不動產說明裡面備載『屋主折價出售,全屋部負瑕疵擔保責任』,但因為這陣子下了豪大雨導致滲水地方多了幾處,甚至連樓上的陽台也都發生漏水狀況,因此買方提出以下要求並說要我處理完後才願意出來交屋

1.樓上陽台須先處理完
2.屋內漏水需處理好
3.在前兩項沒處理好前,他請代書不能辦過戶程序

買方說如果我沒處理好的話不會出來交屋,如果有拖到交屋日他會寄存證信函給我,請問

Q1我該幫他幫他修繕嗎?我當初簽完約都已經說明有漏水的問題了
Q2樓上的屋主如果不願意修繕,他可以以這個藉口說不出來交屋嗎
Q3他可以請代書先不辦過戶嗎?
Q4他如果不履行買賣合約,我可以告他請求延遲交屋的相關賠償嗎

不動產法規 民事 不動產 民事訴訟程序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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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希望以下回答能解答您的疑惑:
Q1:我該幫他幫他修繕嗎?我當初簽完約都已經說明有漏水的問題了:
A:按民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從上開條文可知,有關瑕疵擔保之責任是可以特約方式預先免除的。且條文規定除非出賣人為「故意」不告知瑕疵,特約才會無效,因為您已經向買方告知漏水瑕疵,且於不動產說明內載明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此特約條款應為有效。此時房屋修繕部分即須由對方負擔。
Q2:樓上的屋主如果不願意修繕,他可以以這個藉口說不出來交屋嗎?他可以請代書先不辦過戶嗎?
A:基於前述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之特約條款,您已不須負擔該房屋之修繕責任。倘對方仍不願意交屋,可以先寄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依約點交,若對方沒有於一定期間內出面並完成不動產之移轉登記,視同對方違約並且可以計算相關違約金,並用以證明已有通知對方須完成不動產移轉手續。
Q3、Q4:他如果不履行買賣合約,我可以告他請求延遲交屋的相關賠償嗎?
A:如果對方不履行買賣合約,得起訴請求履行契約,又契約有約定違約金,得依違約金條款向對方求償,民法第 231 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33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請求損害賠償及利息。
又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後,未於1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避免被處逾期登記費之罰鍰。倘若最後因對方拒絕(非不可歸責之事由)會同辦理登記,致遭行政機關依土地法73條罰鍰,可依民法第231條向對方請求賠償因延遲而受有之損害。

適用法條:
民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民法第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劉鈞豪律師事務所 劉鈞豪律師 免費諮詢專線042229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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