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所購買的房屋,前屋主與租客有租屋糾紛
已確定原租約已到期,租客也都沒付租金,與本人沒有任何租約,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有效力請她強制搬離嗎?
還是一定要請律師告上法院才有效呢?
謝謝您的回答
A:
民法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您好,除非當初租賃契約有特別公證,否則依法必須透過法院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始得憑相關資料辦理強制執行強制房客搬離,惟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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