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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 擁有對方大門晶片還構成私闖民宅

擁有對方大門晶片還構成私闖民宅


謝OO 發問於 2022-09-06 | 苗栗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請問一下我跟我女朋友是男女朋友關係我有他家一樓公寓的大門晶片,我有一個包裹寄他家內容物是有要送她的東西跟我的東西,我寄他家到貨時我就自己去開門拿走(在一樓大廳的警衛室並未進到他家)我拿完我的東西然後在把要給他的東西拿去給他,結果我們因為吵架他現在要告我私闖民宅請問這樣我會有什麼責任嗎?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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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可能成立刑法306第一項條侵入住宅
1.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刑法306條有明文規定。
2.公寓大廳(警衛室)是否為本條所稱住宅?
(1)公寓大廳為住宅住居人生活起居場所之一部分,與住宅之關係密不可分,亦屬住宅之一部分(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30號參照)。
(2)本件,公寓大廳為住宅緊密不可分之部分,屬刑法306條所稱之住宅。
3.擁有晶片鑰使,是否屬「無故」侵入住宅?
(1)本件,依社會一般通念,您與您女朋友為情侶關係,女方交付鑰使之行為,按常理判斷,可視為授權您進入住宅,況且行為時您女朋友並無表達收回鑰使之意思,且您進入住宅之原因為好欲贈送東西,故不該當刑法上之無故。

二、刑法306條第一項侵入住宅罪為告訴乃論,需你女朋友提出合法告訴,才會進入司法程序。若事件發生已逾半年,則無合法告訴,法院會諭知刑事訴訟法303條第三款不受理判決。

三、所以,您不必擔心有成立侵入住宅罪之可能。若您女朋友真的提起告訴,僅須向檢察官說明有得到鑰使及同意權,並有正當理由進入大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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