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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林OO 發問於 2022-09-03 | 高雄 | 製造業

Q: 失業給付是從公司退保後的第一天開始算嗎?因之前都有在跑熊貓兼職,所以想詢問退保日之前所兼職的薪水是否會被算進第一次的失業給付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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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失業給付係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而非自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翌日起算:

(一)、按,就業保險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

(二)、次按,失業給付請領標準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是以,參照上開規定,失業給付係係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而非自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翌日起算。

二、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事故,請領失業給付,如同一月有二以上投保薪資,其月投保薪資應如何計算,說明如下:

(一)、按,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二)、次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18日勞保1字第0970140697號函釋:「查就業保險與勞工保險已係兩個各自獨立的保險制度,保費計收、給付項目及請領條件各不相同,又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係勞工保險條例於保險給付專章,針對普通事故保險給付所為之特別規定,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亦排除在外。基於就業保險法未明文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且合併計算將致另一份工作未離職或屬自願離職者亦得請領給付,顯有違本法保障勞工於失業一定期間基本生活之立法意旨,亦恐導致勞工以本法第十三條為由拒絕推介之工作,不利促進就業,爰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遭遇非自願離職事故,請領就業保險各項給付,如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投保薪資,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不得合併計算。」

(三)、失業給付之給付標準,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係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而申請人如受僱二以上投保單位,即本題勞工除原本之工作外,亦有其他兼職,而該二以上投保單位均有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時,關於「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參照上開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不得合併計算,應以最高者為準,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四)、本題勞工除原有工作外,亦兼職熊貓外送工作,縱然有二以上投保單位均有為勞工申請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而於同一月份有二以上月投保薪資。惟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事故,請領失業給付,依上開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不得合併計算。並應擇勞工之最高月投保薪資為準,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三、另,如對於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給付標準、給付期間等相關問題,亦可逕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洽詢(總機電話:(02)2396-1266) 。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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