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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辯論簡易庭應該注意什麼


莊OO 發問於 2022-09-0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由於疫情影響導致薪資受影響平常的生活開銷幾乎打平導致嚴重遲繳銀行的紓困貸款很無奈最近又確診無法上班也沒有薪資近期收到辯論簡易庭的通知想尋求能夠延長繳費年限降低月付金非常有誠意想要跟銀行達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想知道當天應該準備哪些資料對我比較有幫助不希望年紀輕輕留下污點但真的礙於薪水真的不夠支撐生活才無力償還一個月將近要繳快7千希望法官能夠協調看能不能月繳少一點如果生活穩定能多繳就會多繳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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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希望以下回答能夠解決您的疑惑:
壹、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一項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也就是說,訴訟標的價額未達門檻之案件均由簡易庭審理。
貳、您收到的辯論簡易庭通知,就民事裁判之訴訟程序而言,僅為言詞辯論階段,亦即當事人就案件之事實向法院為真實及完整之陳述,簡單來說就是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給法官參考,就程序階段而言法院尚不會當場作成判決,但可能辯論終結。
參、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20-1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調解係訴訟外之和解之方式之一,具有分擔法院事務之功能,已達訴訟經濟之目的。換言之,使法院就個案審酌不因其過重的事務致法官過於速斷而降低裁判品質,若是移付調解成立時,原告也能聲請退還部分裁判費,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負擔。法院通常於實務操作上,對於金額較少之案件,於兩造當事人均有調解意願時法院得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將案件移付調解。
肆、綜上,屆時於言詞辯論開庭中,您也可以向法官表明希望能透過調解程序作為解決紛爭之方式,若對方也同意,法院就會將案件移付調解或當庭協助達成和解。法院通常就此類案件也會盡量促成兩造同意並讓雙方於訴訟外解決紛爭。若成功進入調解程序,可於過程中再向對方表明自己之主張及條件。至於該準備哪些資料,可以先行準備薪轉資料等可以證明因為疫情致收入受有影響之文件,並盡可能表現出願意與對方溝通之態度即可。
適用法條:
第 420-1 條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劉鈞豪律師事務所 劉鈞豪律師 免費諮詢專線042229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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