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公司有些工程會委外/發包給其他廠商來承攬,例如工廠內更衣櫃、置物櫃搬運組裝工程,且公司環境安全衛生部門有針對這些承攬工程的廠商有訂定承攬商施工安全的相關規定.
假若施工的承攬商在施工過程中有出現違反安全規定,環境安全衛生部門會發出違規通知的郵件給該承攬商並cc附件給全部承攬商以達警示效果,請問這樣在郵件中公開違約承攬商的公司名稱是否有違反個資法的規定?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及第2條第1項:「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規定。
個資法保護的範圍為可資辨別自然人的相關資料,公司名稱為法人,並不屬於個資法所保障範圍。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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