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請一進口貿易商公司代辦進口漁貨
但遭進口貿易商惡性倒帳且該公司負責人行蹤不明
此貿易商開出的支票(抵押給我們支付的貨款)銀行也已經退票
請問我們該有哪些動作保障我們的債權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民事部分如果對方有財產,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並起訴請求對方付款。刑事部分,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其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然所謂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本件對方負責人是否明知其已無資力,而無償還之能力與意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而無意付款,是否早已負債累累欠下巨額債務,攸關倒債是否係惡意為之。如對方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及自己已無償債能力,竟意圖為公司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始有違反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本件對方如以詐術使貴公司誤以為係正常交易,所為已涉有詐欺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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