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大人:
請問
1、"大廈管理條約"適用於20多戶的透天厝型社區嗎?
此社區已申請社區管委會,當初申請時住戶有簽名同意申請成立
但後續針對成立前之部分社區問題尚未解決
而拒絕繳管理費但僅支付共基金部分
現管理委員將要改選,若繼續拒繳管理費部份是否有法律問題的產生呢?
2、因社區為透天型房屋並無共用而需管理的部份,是否適用大廈管理規章?
3、共用電表原掛在a戶,若a互不同意放置時,如何才可以移至他處置放,能否強制移往他處呢?
4、購屋時已記載於房契中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若需要丈量一定要所有人提出申請才可以丈量嗎?
此外,請問還有其他可以查詢相關資料的網站或資料嗎?煩請提供
感謝您撥空回答~
A:
您好,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3 條: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所以符合上開要件的集合式住宅,仍可以適用該條例來設置管理委員會。
2、要先看是否適用條例而定。
3、自己找好要設置電表的地點請水電及台電人員來施工。
4、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要看有無妨害他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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