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方要求乙方退股,
乙方同意後,
甲方還不出投資股份的錢,
就認定乙方還是股東,
乙方只想拿回之前投資的錢,
請問這是對的嗎?
A:
您好,
因不知您所稱的"退股"是指合夥的"退夥"?還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退股"?
如是"退夥",而您與對方的合夥沒有定期間,任一合夥人可在2個月前聲明退夥,並以退夥生效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最好用書面簽名方式進行,以免日後有爭議。
如是公司的"退股",因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無所謂退股的規定,最多是另一股東或第三人把您出資的股份買回,至於買回的股價,一般是依股份的淨值計算,當然雙方亦可協議以您出資的股價買回。
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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