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董事不讓其他股東查帳,請問該如何因應?原為執行業務董事,開完股東會卸任後仍是公司大股東,但新任執行業務董事不讓我查帳,要求從法院申請,另外請教是否卸任後就不能查自己擔任執行業務董事期間的帳務嗎?
另外現任執行業務董事,未經本人許可就蓋章請銀行調閱本人個人信用資料,提告偽造文書竟不起訴,至今也未得到任何道歉的態度,請問有其他方法可以捍衛自己的權益嗎?
A:
您好:
如您所述,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董事不讓其他股東查帳,有以下因應方式:
1.請求主管機關開罰: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此規定,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公司妨礙、拒絕或規避主管機關查核前項書表,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向法院起訴請求查閱帳冊:法院判決公司應提供帳冊供股東查閱後;股東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閱,公司仍拒絕其閱覽時,執行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之規定,得對公司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亦得對負責人施予管收3個月以內處分。
3.如果公司有毀損帳冊,可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提告,公司負責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您所述,一般股東向公司請求查帳,帳冊可以包括:總帳、分類帳、傳票、收支憑證、廠商支付憑單、公司合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表及每年薪資清冊等,因此,並不限於擔任執行業務董事期間或是卸任之後,況您擔任執行業務董事期間,公司帳務本就由您掌管決策,當無不能查閱的道理。另外,第三人未經您許可就蓋章請銀行調閱您的個人信用資料,提告偽造文書不起訴,須看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方知您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以捍衛權益。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攜相關資料找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方能及時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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