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大伯是公司負責人,現在已經受監護宣告了,請問律師,監護人可以請繼承人中的任一人出任負責人嗎?(獨資沒股東)
若是沒有變更負責人,請問監護人未來會有什麼責任?
繼承人可以請求侵害權益嗎?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1. 首先,在繼承關係需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發生,故在此之前並無繼承關係存在,繼承人並無權利可主張。
2. 再來,由於您說公司為獨資,因此假設您在此之公司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30條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因此於大伯受監護宣告時,即自公司董事當然解任,因此公司目前為無負責人狀態,而有限公司之董事,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可知需由公司股東擔任,因此監護人亦無法指定由非股東擔任董事;如沒有變更負責人,有可能會有停止營業6個月,而主管機關將依公司法第10條命令解散,此部分是否對公司有實質影響,需有更多資訊始能判斷監護人之風險及責任。
以上,如後續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絡
蘊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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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由於各種公司型態或商號之規定不同,故以下僅就獨資商號部分為例。
依據經濟部 104.03.26經商字第10402023720號函規定:「
查商業登記法第11條之立法意旨係指商業負責人為有行為能力人或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於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及同法第15條之 2第 1項第 1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應經輔助人同意。準此,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商業登記之負責人」
是以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商業登記之負責人,依法規定該公司或商號必須變更負責人。
而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未過世,故不適用繼承相關規定,故繼承人並未有相關權益得主張。公司或商號未來如何運營或者避免損害,建議須視相關資料及實際情況,擬定該採取何種方式為最佳,方能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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