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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網購印表機糾紛


翁OO 發問於 2022-05-2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公司網購印表機,在7天鑑賞期內發現瑕疵退貨,但退回包裝不完整,出售平台不接受退貨,請問如何處理?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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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貴公司購入印表機係以轉售他人而營利為目的,或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之營業使用,並非供最終消費使用者,尚無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反之,如貴公司購入印表機的目的係供最終消費使用者,得於收受印表機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1. 按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而言。公司購買、租用商品,如係以轉售他人而營利為目的,或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之營業使用,並非供最終消費使用者,核與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有關消費者及消費關係之定義未合,尚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1) 家飾家俱公司因為客戶要訂購某樣式的椅子,原本其店內也有這種椅子,但當時缺貨,所以轉向他公司訂購,顯係以轉售他人而營利為目的,並非以最終消費為目的,故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民國97年6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22號判決參照)。
(2) 營業項目為印刷、製版之公司租用影印機,因係供該公司營業使用,並非以消費為目的而與他公司締結租約,故無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7日鑑賞期之情形(民國105年12月29日105年度北簡字第11390號宣示判決筆錄、上訴審之民國106年9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5號判決參照)。
(3) 購買軟體供公司進行工程3D繪圖使用,該購買軟體之行為屬商業界商人間之交易活動,並非以消費為目的,非屬消費行為,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民國105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31號判決參照)。

(4) 反之,公司購買茶葉評鑑比賽所用之「國際標準杯」之目的,係為參加茶葉比賽,以之作為測試茶葉之用,亦即公司係直接使用該評鑑杯沖泡茶葉,即係以直接使用該評鑑杯為目的之最終消費行為,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者及消費行為,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適用(民國104年2月3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投小字第490號小額判決參照)。

2. 從而,如貴公司購入印表機係以轉售他人而營利為目的,或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之營業使用,並非供最終消費使用者,尚無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反之,如貴公司購入印表機的目的係供最終消費使用者,得於收受印表機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1)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得於收受印表機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且印表機非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之例外情事,故出售平台賣家依法即應辦理退貨。如出售平台賣家僅以因退回包裝不完整而不接受退貨,係強加消費者負有法律所未規定義務之情事,自非法所許。故本件出售平台賣家稱因退回包裝不完整而不接受退貨,難認有據。(民國110年8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小字第1626號小額判決、民國110年5月18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小字第324號判決、民國108年12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272號判決參照。)
(2) 又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貴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得請求出售平台賣家返還價金,及自請求返還價金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民國110年5月18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小字第324號判決、民國108年12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272號判決參照。)
(3) 但須注意者為,出售平台賣家如於收到退回之商品後,發現商品原包裝不完整時,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出售平台賣家得請求貴公司應負回復原狀之履行。無法回復原狀者,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貴公司應償還回復原狀之費用。(民國109年6月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雄小字第174號小額判決、民國107年6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8號小事判決參照。)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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