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欲查詢有關保全業法條文的內容 :-
1. 保全業法的第4條所指出的"貴重物品",請問貴重物品的定義是什麼?或是會不會有關於一個貴重物品的金額 (如超出關金額會自動定義該些貨品為貴重物品)?
2. 如 普通貨車設有加裝防彈玻璃、行車紀錄儀 (駐:不是裝甲車) 作出運送珠寶/鑽石/鐘錶等服務,會否涉及運送保全業法的定義或業務範疇?
A:
您好:
經營保全業,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設立公司(保全業者第5條),先予說明。
一、保全業法第4條第2款規定「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而條文本身並沒有就「其他貴重物品」進一步明文定義。因此,「其他貴重物品」之定義,倘若有爭議,則一般可能會依社會通常經驗來認定。
二、如果被認定屬於上述條文所稱「其他貴重物品」,則保全業從事運送時,應具備第8條所稱之「運鈔車」,其設備須依《保全公司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應有設備審驗規定》審驗,並將相關文件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及置於轄區警察局備查。
基於保全業是從事確保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之業務,建議貴司審慎評估遵照上述規定辦理。
[參考法令]
保全業法第8條「經營保全業應有左列設備:…四、運鈔車:經營第四條第二款之業務者,應有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前項第三款巡迴服務車及第四款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應有之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全公司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應有設備審驗規定-92/6/30修訂 (https://ou3.npa.gov.tw/law/Law/LawDetailAll/F1000066 全國警察法規資料庫)
「二、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應具下列設備:
(一)防彈裝置。
(二)自動報警系統,應有下列設備:
1.遙控(手動)語音或聲光警報器。
2.行動電話車裝臺、VHF高頻率無線電設備、中繼式無線電車
裝臺,或其他經測試合於運鈔車使用,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行動通訊設備。
(三)防盜、防搶裝置,應有下列設備:
1.固定之保險箱。
2.所有車門於發生緊急事故時,由內部控制開啟,不能直接由外
部開啟之控制系統。
3.自動停駛系統,或經測試合於運鈔車使用,並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車輛定位系統。
三、保全公司申請經營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業務,應檢具
下列資料一式二份,一份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一份置於轄區警察
局備查:
(一)運鈔車規格之照片、圖說。
(二)防彈測試證明:防彈材質須具有點三八、九0手槍或與美國司法
部國家司法協會所定防彈測試標準達NIJ0108、01ⅢA
級同等級以上之防彈功能證明及保固期限證明。
(三)自動報警系統規格之照片、功能圖說。
(四)防盜、防搶裝置規格之照片、功能圖說。
(五)交通監理機關核發之行車執照影本。該車輛如非屬籌設中之公司
所有,須加附於公司設立登記後所有權移轉予公司所有之讓渡書
,且須於開業前移轉為公司所有。
(六)切結書:切結書內容應載明本公司所使用之運鈔車如因改裝、維
護不良或未具防彈測試證明之實質標準,致損害客戶權益者,應
負一切法律上之責任。
四、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審驗規定如下:
(一)運鈔車規格之照片、圖說、行車執照證明是否與運鈔車實體相符
。
(二)車身或其他明顯處,須有醒目之○○保全字樣,字樣為標楷體(
每字長、寬各二十公分以上)。
(三)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
(四)經交通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並處於勘用狀態。
(五)自動報警系統規格之照片、功能圖說,是否與運鈔車自動報警系
統實體相符。
(六)防盜、防搶裝置規格之照片、功能圖說,是否與運鈔車防盜、防
搶裝置實體相符。」
以上敬供初步參考,實際情形需依具體個案及證據以認定。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維倫律師| (02)2331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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