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新工作簽約問題
八月1號到職 (補教業)
五月 初簽訂合約
目前 若無法如期履行合約
告知雇主
是否算毀約?
A:
您好:
是否毀約應該要看合約內容而訂,建議把相關的條款一併放上來參考。
另外既然有簽訂僱傭合約,應該要依照合約內容履行,但如果約定在職期間至少屆滿一定的服務年限的話,那還要看公司是否有提供這位員工專業技術培訓,而且提供相對應的補償,如果有提供補償的話,才能要求員工遵守服務年限的約定喔!
提供法條給您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 15-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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