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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稅該怎辦處理?


陳OO 發問於 2007-01-06 | | 不動產相關業

Q: 請問大律師


這個問題我之前有問過只是這次把事情更詳細的說明一次
前幾天我爸告訴我國稅局在半年前有來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上頭寫
負責人某某某
本稅外加滯鈉金等等共一百多萬
備註寫: 負責人死亡,公司已解散廢止進入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董事:某某某死亡
稅單向股東: aaa(我) bbb(我爸) ccc(我弟) ddd(另一人)送達
本繳款書金額可由股東自行協商就其中一份繳納


之後我爸有去問國稅局
可是國稅局說已經送到行政執行處叫我們去那邊問
然後去了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處說不可以按出資比例繳納
你們這些股東要繳納完成
然後我爸跟他說那他全部負責分期繳納
可是我看那個書記官也只是紀錄紀錄而已
後來又到國稅局查發現這公司還欠其他勞健保等等總數有三百萬之多
以上就是目前的處理程序
而且我跟我弟根本就是小時候被我爸當成人頭弄去當股東


想請問
1. 這樣子我該如何處理?
2. 是否應該馬上進行清算程序找專業律師與會計師進行清算?( 帳冊等應該找不到了)
就不會處置我個人財產與薪資了?
3. 對我來講是否會被限制出境?
4. 行政執行處的可能執行手段為何?
5. 是否經過與行政執行處說分期繳納這樣就表示可以暫時沒事呢?
6. 是否還有其他處理方式?
7. 若依照出資比例打官司要求只支付出資比例的稅款勝訴的機會有多少?
8. 是否清算完成就可撤銷公司,還是說所有負債都要還清,或者是一定要把稅款還清才能進行清算呢?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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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欠稅未繳清可能法院也不會准予聲報清算完結,行政執行部分,若公司欠稅200萬以上,包括公司負責人與清算人都可能被國稅局通報為限制出境對象。 以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全體董事都是清算人,而有限公司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兩者皆可能被限制出境。但不會針對股東個人財產來執行。
按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其公司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法院即對清算完結之聲報准予備查,將造成清算人「形式上」已清算完結使法人人格消滅之表徵,其結果甚易導致債權人誤認為已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為慎重計,94年2月5日修正之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增訂應由清算人造具經股東承認之結算表冊,以書面向法院為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法院及時、適當之介入審查監督,以達保護公司債權人,防止糾紛再起之目的。又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36條第1項(修正前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4年臺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故法院依據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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