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阮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直播賣家販賣之「福箱」得否標示不能因個人因素退貨?
一、首先,需釐清者為,直播主販賣之商品,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規定之「通訊交易」,依據同法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二、準此,直播主販售商品之交易模式,應屬通訊交易,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提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三、是以,關於您所詢問,直播主所販售之福箱,除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規定外,依法應予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以上意見,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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