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 安全考量使用人員個人資料

安全考量使用人員個人資料


潘OO 發問於 2022-03-21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工地承攬商工人在工程期間多次違反公司安全規定被永久逐出工地,公司內部蒐集該違規人員個人資料(身分證字號等其它能辨別該人員之資料),以禁止屢犯人員再次進到公司工地,造成現場工作安全疑慮。
請問此舉是否違反個資法?

個資法

瀏覽人數:326

A:  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先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及該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規定。
依上規定可知,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應視有無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要件,個案上如果該工人之行為已造成工安疑慮時,可能可以解釋係為公共利益之必要;另在個人資料的「利用」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處理,在個案上可能可以解釋是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而使用該個資。然而,實際情形仍以個案判斷,建議您蒐集相關事證,委請律師協助判斷較為妥適。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