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要求派遣員工於月底上,在30多位互不認識的成員群組上傳當月的出缺勤紀錄,方便人資ㄧ次性蒐集,請問有違反勞資法疑慮嗎?
A:
您好,您的問題主要涉及個資法之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您的出缺勤紀錄是您社會活動的一環,依個資法第2條第1款,屬於個人資料。公司即為非公務機關,雖與您有契約關係,需蒐集您的個資,但同時須符合個資法第19條規定的事由。若公司在蒐集過程中無其他保護措施,而使他人亦能取得您的個資,即有違反個資法第19條的疑慮。
若公司在蒐集您的個資時,全無配套措施,導致您的個資遭他人不法蒐集,並因此造成您發生實際上的損害,依照個資法第21條規定,公司需負就您的損害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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