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是網路販賣印表機相容性副廠匣的個人工作室
去年95年2月14日客戶A 要求我們提供墨水匣清潔匣賣給他
但因我們沒有販售他所要求的產品 ,因此回絕他
但又因他苦苦哀求
於是我們再向上游廠商詢問、訂購
再轉販售給客戶A
銷售金額含運費共台幣260元
豈料竟於95年12月接獲某人B宣稱他是墨水匣清潔匣的發明人
我們販售了他的發明物品
要求我們賠償他的損失並強制我們乖乖跟他合作
並寄出存證信函以示正式告知
但是自始至終我們就販售一次此種產品
且還是在客戶主動來信並要求的情況下販售
我們有種中了仙人跳的感覺,並有被詐騙恐嚇的感覺
請問律師
我們要如何擺脫他的糾纏呢?
畢竟我們也只是一家小本經營的網路工作室
並無從事製造加工的行為
如蒙答覆,實感德便
A: 您好,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對方宣稱他是墨水匣清潔匣的發明人,而被侵權,對方要證明此商品,已經註冊發明專利,並證明您販賣之商品侵害了其已申請專利權範圍。依專利法第 96 條「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則如有未經專利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在臺灣境內就系爭產品為販賣,會有侵害專利權或侵害之虞之行為,專利權人自得請求防止侵害。從而,專利權人可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規定,請求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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