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問如果要使用公司會員的照片或影片進行商用宣傳,應該怎麼制定條款才具有法律效力請他們確認簽名。
A:
您好,
法律上對於雙方所草擬的條款內容並無規定一定方式,僅需條款具體且明確,並以條款不違反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為規範之基本原則。
又如 貴公司欲使用會員的肖像權進行商用宣傳,因肖像權係足資辨識個人之特徵,涉及會員個人隱私,建議您可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將使用會員肖像權的權利及義務為告知。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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