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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糾紛


黃OO 發問於 2022-01-2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鬆餅店加盟主,經營店面已逾兩年多
當初加盟總部招攬加盟主時曾坦言他們的店面可以設置在騎樓或是小坪數店面即可
我們找了新北市的騎樓規劃加盟店,總部也有派人視察並做市場調查,一直跟我們表示騎樓設點可行
店面組裝過程中有鄰居表示我們的店面形式不能在騎樓做會被檢舉(因為是箱型組合屋),我也一直詢問總部人員確定可行嗎?
他們一直表示可行,要我不要理會鄰居所言
結果開始營業不到兩個月拆除大隊就來函表示要我們限期拆除,我們通知總部
卻不予理會,總部都沒派人來替我們解決問題
請問我們可以要求賠償嗎?

營業兩年多過程中,也有一些問題產生
總部對於我們提出其他問題,都不是很積極替我們解決問題,讓我們很無助,只能自己想辦法解決
當時總部的招募文章我有留
跟總部代理人的對話也有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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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首先,為經營鬆餅之組裝店面(箱型組合屋),如屬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即應向營建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否則可能屬違章建築:
(一)、按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及同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二)、為經營鬆餅之組裝店面(箱型組合屋),如屬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並有營業爐竈(烹製鬆餅設備)、、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煙囪等雜項工作物,即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否則即屬違章建築,並應依相關規定裁罰及拆除。

二、「騎樓」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道路」,不得堆置、設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及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依您所敘述,經營地點為「騎樓」,而騎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係屬「道路」,主要係公眾通行的地方,依法不得設置在組裝店面(箱型組合屋)。如仍有設置,依警察機關可依上開規定,責令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並可處以罰鍰。

三、就您詢問加盟業主聲稱可以在騎樓設置組裝店面(箱型組合屋),因此導致您的損害,可否賠償乙節,說明如下:
(一)、您(加盟店)與加盟業者(加盟總部)在加盟合約,有無約定加盟業者保證,例如:保證得在騎樓設置組裝店面(箱型組合屋),或得在騎樓營業經營鬆餅?並約定如有違法相關法規,導致加盟店所受之一切損害(諸如,加盟店因此被主管機關裁罰,或拆除所設置組裝店面、因此無法營業期間之損失),加盟業主負賠償責任?如有則依契約約定,向加盟業主請求損害賠償。如無相關約定,則僅能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
(二)、但因您主張加盟業主聲稱可以在騎樓設置組裝店面(箱型組合屋),經營鬆餅飲食業的行為,此種侵害行為並不會使加盟店之人身或所有權等「絕對權」受侵害,通常會認為此種至多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之侵害。且加盟業主此種行為並非故意要造成您的損害,至多可能是不諳法令,或射倖心理,您敘述情形可能至多為「過失」行為。所以,要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要求賠償,會面臨到加盟業主侵害的不是「權利」(指絕對權),至多屬侵害「純粹經濟上損失」(法律上的利益),難以依該規定求償。再者,加盟業主此種行為並非「故意」要造成您的損害,依您敘述情形可能至多為「過失」行為,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係限於「故意」,而「過失」即不能依該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另加盟業主應該也沒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初步判斷也可能不符合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三)、綜上,如加盟契約有就您所敘述的情形加以約定賠償責任,則依契約約定請求賠償。如無,則僅能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但會有如上述分析的問題存在,而可能無法順利求償。

四、另,因法律相關規定,都有依法公告,難以不知法律為由,主張免除法律責任。因此經營任何事業,建議必需瞭解相關法律規定,並評估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始能避免相關的損失發生。

五、因法律意見也會因個案事實的不同而有不同,故以上回覆敬供參考,如仍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本所聯繫。

林富豪律師
電話:0906555201
Line:volvo9801
E-mail:volvo98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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