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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分租


邵OO 發問於 2022-01-09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請問公司租了辦公室,是3房2廳公寓型態,為節省租金,經房東同意後,將一間房間出租給一般人住宿使用,這樣合法可以嗎?若要合法,需要準備哪些文件?辦理那些手續之類的?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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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按民法443條第1、2項分別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二、依題公司承租公寓作為辦公室,故租賃物為房屋,則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規定,如契約無反對之約定(例如,租約明訂不得將辦公室轉租等),則承租人可將承租之公寓「一部」(房屋局部)轉租他人,不論是做居住使用或辦公室使用。如係將公寓「全部」轉租他人,則應得出租人同意。又,如雙方訂定之租約有不得將公寓轉租他人之約定,而承租人仍將公寓轉租於他人,則依民法第443條第2項規定,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三、但即使合法轉租於他人(次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民法第444條第2項規定,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例如:次承租人故意或過失將房屋的屋頂毀損、破壞房屋牆面等。
四、承租人合於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合法將公寓轉租他人,依民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五、再者,本題租賃物為公寓,應為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依題如承租之公寓為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則應另注意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適用。亦即,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第1、2、3規定:「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換言之,原則上,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之租賃物,原則上不得轉租,如要轉租於次承租人,應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始能轉租,並應於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以及於轉租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六、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


相關規定:
1、民法第443條規定:「(第1項)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民法第444條規定:「(第1項)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第2項)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第1項)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第2項)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第3項)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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