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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車禍肇事人坦承過失?


薛OO 發問於 2006-12-24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緣由如下所述:
本人岳父於95年12月20日約下午4時2刻後至5時許
於民權東路3段153巷口(網路奇兵店前)
依交通號誌指示行走行人斑馬線欲穿越馬路至對面
途經民權東路中間之安全島前之行人斑馬線上
遭由民權東路3段153巷口(網路奇兵對面巷口)欲左轉進入民權東路往行天宮方向之小客車撞倒
導致右大腿嚴重骨折,大腿至髖關節處,斷裂為3節之粉碎性骨折(其餘身體、精神均未受創)
據醫師判斷係遭嚴重外力撞擊導致,非自行跌倒所能引起之嚴重程度
目前住院醫療中。


事發後本人岳父受撞倒地,至為痛楚且無法站起
亦無人協助處理相關事情
該名汽車駕駛人指稱係因顧及當時交通煩忙恐生意外
故並未經交通警察到現場繪製現場圖及事故發生原因之前亦未自行將現場之相關位置簡單記號等情之下
即邀路過行人協助,將因遭車撞倒之郝先生抬離現場至民權東路3段153巷口(網路奇兵店前)後
經本岳父指責後才通知家屬處理。


當家屬至現場時已是晚間6時許
在家屬極力催促之下,肇事者才報警處理及通報救護車將傷者送醫救治
並由家屬會同肇事之汽車駕駛人至當地派出所製作筆錄在案
故該肇事之汽車駕駛人於筆錄製作時,辯稱其並未撞倒本人岳父
(已無現場,僅憑肇事者一面之辭)
而本人岳父係自己跌倒導致
本人岳父指證歷歷係被撞倒
(按前述醫囑係遭嚴重外力撞擊導致,非自行跌倒所能引起之嚴重程度)
其已盡道義責任等…等說辭。


請問應如何促使該名汽車駕駛人坦承過失?
若其硬不承認有何法律可告?
該名汽車駕駛人延遲報警處理再先又枉顧人命未通報救護車救治,是否觸法?
懇請回覆,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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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事故發生時,雙方各說各話,本屬常見,即使到了法院開庭還是昧著良心講話撒謊的還是大有人在,想想不管是任何人也都無法從肢體上去強迫他人講實話吧!
  只是如果罪證確鑿的話,不論檢察官或法官都會逼使對方認錯,而且如果對方還是執迷不悟的話,法官量刑時也一定會把對方犯罪後的態度反應在量刑上的。
  所以別急著逼使對方認錯,或因此氣憤不已,該注意的是要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更要你岳父堅持自己的說法才對。
  以目前的證據看來,對方至少犯有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以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他的責任則須由檢察官或法官依實際情形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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