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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資料主管可以擅自公開嗎?


JOOOOOO 發問於 2021-10-04 | 臺南 | 製造業

Q: 請問公司要求將個人出勤紀錄用公司規定表格紀錄,並每天要求我們以mail的方式寄給部門所有人,請問這樣有違反個資法嗎?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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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與公司間應有勞動契約,且雇主依法本應設置出勤紀錄,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貴公司可能將主張其基於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並具有勞動契約之法定情形,而可以蒐集或處理員工的個人出勤紀錄等個人資料。
不過,貴公司不論部門規模大小、不問寄送對象是否具出勤管理權限而每天要求您一律寄出個人出勤紀錄資料,可能已超出人事管理的必要範圍,且未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的規定。故若公司強迫員工將個人出勤紀錄資料如上述方式寄給部門所有人,則可能不符比例原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相關條文: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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