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為疫情關係,雙方家庭決議取消明年4月婚宴,不做延期打算(因餐廳於半年內做取消需付違約金)
當初與餐廳簽訂合約有明載,180天以上退訂,訂金全額沒收,且訂金不得求返還或折抵消費(但因天災及不可抗日因之因素而致需退訂者,不在此限)
近日與餐廳談退訂,因180天以上退訂無需賠償違約金,訂金的部分與該餐廳業務協商是否可轉消費,業務回覆,雖是因疫情而影響為不可抗力因素,但本餐廳針對疫情可提供延期,不適用取消宴客,您的宴客日期未被匡列為疫情級別(二級或三級)故訂金不能轉消費.
我想請問在這樣的合約下,是無法爭取訂金轉消費嗎?
A:
您好,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次按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4條規定,向甲方收取定金新台幣 元整(不得逾第五條總價款百分之二十),以及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規定,企業經營者於簽立本契約時,除雙方約定不收取定金外,所收取定金不得逾第8點預定總價金百分之二十。是以,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於違反第1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飯店業者所收取定金上限如已逾總價金20%,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為無效。消費者解約後仍得依前開規定,請求飯店返還已繳之定金。
是以,您可以先審視餐廳業者與您收取之定金有無超過20%之上限,然而,依目前之防疫規範,於7/27指揮中心發布疫情警戒二級強化措施,其中4.婚宴可開放,故而,如您若以「疫情」事由取消婚宴則可能構成個人因素,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即屬於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無法主張返還全額定金,僅得依上開規定主張依比例返還或請求返還逾契約總金額20%之部分金額。
再者,能否將定金轉為消費,需視餐廳之規定,於此情形恐無法主張。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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