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目前正在評估一個地點要開餐廳或酒吧,土地使用分區查出為「住(特)」,大樓樓上是旅館,一樓想要出租。位於台北市的南港區,地段查詢為「南港段一小段」,因找不到這個的使用範圍,想與各位諮詢,謝謝。
A:
您好,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之「酒吧」得於第二種、第三種及第四種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規定,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之「酒吧」核准條件如下:
1.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100公尺以外;並應辦理社區參與。
2.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第四種商業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100公尺以外。
因此,您所述該筆土地使用分區若為「住」,則為住宅區,並非第二種、第三種及第四種商業區,依上開台北市訂立之條例,可能無法開設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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