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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法務部調查局

法務部調查局


王OO 發問於 2021-08-18 | 臺北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請問我2年前開公司
與老婆借錢50萬成立
公司成立後50萬歸還給我老婆
但是現在突然收到法務部調查局公文
我打去問調查官說要問公司的成立的事情
我成立公司後一直沒收入,所以也開沒發票
就是放在那邊沒動了,我過去調查局需要注意什麼事項嗎?很嚴重嗎?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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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
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
之損害。
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
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
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
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您好,本件若遭調查局調查,應釐清台端公司有無涉嫌刑事(含公司法刑事犯罪)案件,或是否有逃漏稅或是脫產等等問題,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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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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