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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投資業的疑惑


鍾OO 發問於 2021-07-15 | 屏東 | 其他

Q: 請問營業項目一般投資業(H201010)之定義內容為對農、林、漁、牧、工、礦、商、服務事業公司、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公司、文化事業公司、興建住宅、商業大樓公司、遊憩事業及觀光飯店對各種事業之投資,即以現金投資相關事業

是否可以接受民眾的資金來進行以上的投資(股票和農地買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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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之 1)。所稱「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5條之1)。此外,如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則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 29條之1)。
若非以公司借貸方式,而是以接受民眾的資金來進行以上的投資(股票和農地買賣),則可能會有違反銀行法之問題,應予注意。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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