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疫情關係,原訂110/7/11婚宴順延至10/2,因現疫情未趨緩及疫苗未普及,且考量衛生福利部公告自5/26起婚禮不宴客,故決定取消宴客,暫不考慮延期
1.婚禮樂團40000元,預付訂金10000元
2.婚禮樂團合約書上有寫到:
「如受到疫情影響導致活動延期,可保留檔期一年」
請問律師:
因疫情取消婚宴無疑是對準備已久的新人是一重大的打擊,疫情看不見盡頭,故因疫情導致婚宴取消,是否不可歸責於雙方?已付之訂金可要求退回嗎?
謝謝
A:
您好
民法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雙方得互相免除給付義務。而衛生福利部公告自5/26起婚禮不宴客,應屬於非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而民法第249條中亦規定若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收取定金之一方應返還,因此您原則上應得向對方主張返還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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