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4 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
號),本院於105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貳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貳仟參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若是沒執行假扣押,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就無法再執行假扣押了?
A:
您好:
就本件法院判決主文看來,若您是原告,您對於「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貳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範圍內是勝訴的,
您可以再看判決主文第三項寫道「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貳仟參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代表您可以持本判決加上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元擔保金,向法院聲請假執行。
而假執行跟假扣押是不同法律上手段,您應該是要假執行而非假扣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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