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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過世,遺產管理人聲請


何OO 發問於 2021-06-07 | 高雄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 想詢問一下
前陣子爸爸過世,有間公司是爸爸媽媽一起開的,公司的負責人和董事都是掛爸爸一人,而媽媽擁有的是90% 的股份。
因為爸爸個人的債務有負債幾百萬,因此我們所以繼承人都拋棄繼承了。
現在公司想繼續營業,請問我或是媽媽能夠聲請為遺產管理人(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再來進行更改負責人和董事嗎?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股東

瀏覽人數:3731

A:  何OO,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一、爸爸過世後,因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是親屬會議得於一個月內選定您或媽媽為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不過,本律師建議親屬會議選定您為遺產管理人,藉以避免媽媽於公司變更負責人時,產生自己代理問題。
二、媽媽既擁有90%的公司股權,是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並陳明法院後,自得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召開股東會以變更公司負責人,再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三、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討論。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和&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31


林衍鋒

A:  依照您的問題分為下列議題思考、討論:

一、按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公司與董事長為委任關係,如董事長死亡,依照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該公司之董事長一職即從缺。

二、於此情形,董事長之職位從缺,持有股份百分之九十的母親得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股東會進行選任董事,再由董事會選任董事長一事。

三、附帶說明,股東得召集股東會之情形有二種:
(一)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由及其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會,請求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者,股東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參照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
(二)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於董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不能依公司法召集臨時股東會時,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參照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四、本件公司於事實上已無董事得召集股東會之可能,故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持有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母親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股東會。

五、另應一併注意經濟部58年2月27日商06853號函釋內容,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申請登記,於逾規定期限後,公司負責人變更時,其應科罰鍰之負責人,仍以在規定期限內應履行申請登記義務之原負責人為處罰之對象。惟公司原負責人已死亡而無從成為應科罰鍰之人,故持有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之母親於變更為公司負責人時,應立即報請主關機關許可。

六、如父親持有系爭公司股份百分之十〔因從問題無法得知〕,債權人係向國有財產署主張強制執行債權〔該百分之十的股權〕,但並不影響母親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長一事。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手機: 0978932321
Line:wangys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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