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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要提告毀謗,洩漏個資


陳OO 發問於 2021-06-06 | 臺北 | 其他

Q: 你好
因為在臉書上跟廠商購買商品,可是廠商拖半年都沒來貨,這期間我都還要下單購買商品。

請廠商退款,退完就踢出我社團,造成我對客人很抱歉,沒有商品可進貨。
對我極度不遵重,讓我很生氣。

因此以下文章我很生氣是在臉書黑名單社團公布,告知其他團媽要三思。
四小時多就徹文,也發現底下留言也是跟我一樣,被退款就踢除社團的團媽。

廠商一知道我將我們之間的對話公布,
還寫的這一篇文章,要提高我毀謗,洩漏個資。

Po的圖片有廠商買賣社團加入前主頁,及廠商大頭貼截圖,個人大頭貼是其他圖片不是個人,但有他的名子,及對話截圖。

個資洩漏,廠商說線上轉帳資料就是個資,上面有雙方的轉帳號碼及退款金額,沒有名字。

請問這樣能對我提告嗎?

Po在黑名單社圖文章
勸要加入前請三思
我就是沒聽其他團媽建議’下場變的一樣
(商品要等半年,有的不用)

這老闆一開始出貨正常,後面就延期半年
說公司岀現問題’被員工偷東西’導致商品短缺,後來又導致他生病住院

好’我理解體諒’告知客人廠商問題’我的客人也很棒,都願意等~

但四月多出院到6月,半年前的貨還是出不了
(我其他廠商四月才開工,五月就到貨)

公司都沒人處理貨品問題嗎?

你的社團400多人’你沒辦法處理問題’就是把人踢出嗎
(我的一家廠商團媽一千多’都是老闆娘回覆’你就算已讀也要回一下)

問你問題老是已讀不回,文不答題,
覺得團媽問題多很煩嗎?
(不懂不就是要問,商品是我開的嗎?)

價格低價那又怎樣’後面訂了快一萬本金商品’因為不高興,就直接踢人

都體諒你的處境’都不用體諒團媽的辛苦嗎’誰會願意去等半年的貨

退完款,連一句問題都不能問嗎?
就直接踢出了

從沒遇過這麼沒責任的廠商
要團媽配合你
團媽也是客人’把我們當作什麼?

個資法

瀏覽人數:820

A:  您好:

關於誹謗罪的部分,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另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誹謗內容為真實者,亦不成立誹謗罪。因此若您撰寫之文章屬實,或您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則應不構成誹謗罪。
至於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分,您所公開之姓名與轉帳號碼,應為可識別特定個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一款參照)。
您在蒐集與利用個人資料時(公開即屬利用),須分別遵守個資法第19條與第20條的規定。若違反上開規定,則可能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
相關條文: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一款: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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