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目前我公司有請廠商做了一組治具
而和對方說好,如果我公司出貨量達到一定的數量後此治具的費用會有廠商來付擔
但目前我公司沒和廠商簽定任何合約,只有在採購單上面註明:
(出貨量達到***數量後,會由廠商來付擔此費用)
請問採購單可以做為此合作案的證明嗎?
採購單具有法律效力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查於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一致時,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採購單如經兩造間就買賣數量、給付方式、付款等買賣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買賣契約已成立(最高法院著有80年度台上字第 2621號判決意旨參照)。按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要素,價金及標的物自屬買賣契約必要之點,當事人對此兩者意思表示一致,其契約即已成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故採購內容,經兩造成立契約後,除兩造另有約定外,應受該契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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