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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知名肖像的特性做設計是否侵權?


顏OO 發問於 2006-12-08 | | 其他

Q: 律師您好,想請教...
我將自己設計的公仔角色,與其它知名的肖像做搭配
以Cosplay角色扮演精神做為創作主題行為,並從事營利行為
請問此舉是否違反肖像著作權?
( 例:原創公仔角色+超人服裝 )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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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內政部84.6.1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0945號表示:【⋯⋯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漫畫人物造型之美術著作完成時點應依著作完成之事實認定之。如該漫畫人物之造型係屬獨立之著作,則該人物造型創作完成後,即享有著作權】
超人漫畫人物造型應為美術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依著作權法第 65 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故如使用他人著作除非符合上該規定之合理使用判斷標準,恐怕會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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