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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個資法


邱OO 發問於 2021-04-29 | 雲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你好,想請問一下有關個資保護法的問題,有關醫療單位也是要遵守個資法的規定嗎?可否在藥袋上顯示患者的電話號碼?謝謝您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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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醫療單位亦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患者的聯絡方式(例如電話、地址)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之個人資料,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分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6條或第19條、第20條規定。
因此,在上述法規規定範圍內,醫療單位可以在藥袋上顯示患者的電話號碼。

但使用個人資料需要符合比例原則,如果沒有必要建議不要將患者的過多資訊顯示在旁人可以輕易看到的地方。

相關條文供您參考 :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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