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您好,就您所述,可先發函解約請求對方返還定金以及舊車,若對方仍無故不願返還,可以考慮提出刑事業務侵占或是詐欺告訴,有無告訴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待刑事案件起訴後再附帶民事求償。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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