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不好意思,請問於離職後,已收到薪資且收到離職證明後,才告知於在職期間有交通罰單(屬公務車),請問這個罰單需由離職員工繳納嗎?
A:
您好,關於離職後收受駕駛公務車罰單之問題,以下為您初步概述:
一、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二)、搶越行人穿越道。(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同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二、 按同法第85條「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三、 由上述法條可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義務而得逕行舉發的對象為「汽車駕駛人」,雖該條第4項規定逕行舉發係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惟同條例第85條第1項亦規定,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得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仍係以實際違反行政法義務之「汽車駕駛人」為處罰對象。因此除非您於在職期間勞動契約有約定駕駛公務車所產生之罰單應由公司負責,否則應由該車輛駕駛人即您本人負擔該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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