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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機器設備未能達到效能 是否能退

機器設備未能達到效能 是否能退


林OO 發問於 2020-12-30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購入中古機器設備 但未能達到購前口頭約定效能 且投料即出問題 無法運作 但是合約僅對賣家有利 要求我付剩下尾款75萬 我方是否能要求解約退貨退 訂金 且賠償我方連帶損失 賣家用合約已對我提出訴訟 我該如何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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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您敘述若機器確實有無法運作等瑕疵
得主張上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
以寄發存證信函等方式向賣方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由於對方已經提起訴訟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雙方簽訂的契約及訴訟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
以釐清您可以主張的法律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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