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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 名字被公布於google地標

名字被公布於google地標


李O 發問於 2020-11-19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自己的名字被客戶在公司google地標下留下負評,名字未去識別化,畢竟google地標為公開網站,先查評論再決定是否前往已成為現代人常態,我並不想要大家網路上搜尋就知道我在哪工作,是否能以違反個資法為由要求撤下?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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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姓名、工作場所屬於您的個人資料,您可於知悉被他人不當使用後,以違反個資法為由要求撤下。參考法條為個人資料處理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第 19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第 41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45 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
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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