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當有限公司負責人做完公司清算申報後,要去會計師那拿回以前公司所有資料準備申請法院清算時,發現前兩年的稅務資料已經遺失或是給了以前的股東以及他人,無法再找回所有資料,有什麼辦法可以重新申請法院清算所需要的相關資料?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有限公司清算:
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依公司法第94條規定:「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從其上條文可得知公司清算會有許多文件待提出,且向法院聲請時所需提報之文件繁雜。
而您所提問之內容首先尚須確認是否屬於可再為申請之文件,需要更詳足之資料為判斷,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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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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