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教一下
敝公司與供應商共同開放幾款產品並分別向五個國家申請了專利
但在註冊專利所有權只登記了供應商的名義
現在為了主張敝公司的共同所有權而要求供應商變更所有權人加入敝司名義
唯供應商表示修改專利權證書及各國專利的手續及費用繁瑣
改出具一張蓋有公司大小章的聲明書,內容聲明敝司及供應商共同持有產品的專利權
請問像這樣的文件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呢?
(即視同敝司擁有專利共同持有權),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依專利法第 12 條「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第 13 條「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專利申請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第 14 條「繼受專利申請權者,如在申請時非以繼受人名義申請專利,或未在申請後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為前項之變更申請者,不論受讓或繼承,均應附具證明文件。」,故共有專利情形應經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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